有的將招投標的關鍵信息,如評分標準、評委名單等,提前洩露給特定企業或個人,縱容默許投標人串標圍標,幫助他們提前做好準備。比如,山東省濱州市住建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李衛吉分管的某截污工程對外招標,李衛吉為保證其意向公司中標,決定採用單一標底評標法,該評標辦法規定發包方設定標底價格,哪家企業報價最接近標底價格,哪家企業就能中標。投標前,李衛吉將標底價格透露給其中意公司負責人,助其順利中標,後收受其所送賄賂300萬元。李衛吉還存在其他問題,最終被“雙開”,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有的指使業主代表擔任評委干預評標工作,給特定企業或個人傾向性高分,從而影響評標結果。四川省成都交投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冉亞林為控制招標結果,往往會派1至2名業主代表參加評標,在評標現場施加影響。當參與競標的單位較少時,暗示評審專家放寬標準,防止廢標;當參與競標的單位較多時,在言語之間表現出對“意向合作方”某個優勢條件的關注;業主代表還可通過自己的打分相應降低或提高平均分數。冉亞林還存在其他問題,最終被“雙開”,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實踐中,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招投標隱蔽性越來越強,問題往往出現在程序之外。”成都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有的招標方在項目論證調研期間與意向中標方已“充分溝通”,在招標文件傾向性條件設置、默許其“勾兌”評標委員會專家等方面提供幫助,提高中標概率;負責項目招投標的“關鍵少數”只要中意某家公司,向具體經辦人員“打招呼”,中標概率就很大。
以辦案撬動治理,促進招投標規範管理
招投標問題治理的關鍵在於招標人。實踐中,由於招標採購活動專業性強,招標人往往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完成招標文件編制、修改、開評標等工作,由隨機抽取的專家所組成的評標委員會,通常對中標結果起決定性作用。在不正當利益驅動下,一些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專家沆瀣一氣,違規操縱中標結果。無論是招標前的“充分溝通”、招標文件“量身定制”,抑或是招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的“全力配合”,都是為了幫招標人實現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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