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局與重塑:對華影響及應對措施
G7炒作“涉台議題”對華產生了多重影響,其後果不容忽視。從兩岸關係走向來看,G7通過不斷挑戰中國底綫進行“極限施壓”,妄圖一步步挖空一個中國原則,使台灣獲得“事實上”的“獨立”,增加了兩岸統一的難度。從中美歐關係來看,台灣問題涉及中方核心利益,過度炒作衹能深化與中國的分歧,加劇雙方的“戰略競爭”與“戰略對抗”,并“外溢”至經貿合作和人文交流領域,從而使中美歐關係短時間內難以轉圜。從地區發展態勢來看,G7試圖通過“集體霸權”干涉他國內政,使台海局勢變得複雜化和危險化,陷入衝突的可能性被大大提高。從整體國際環境來看,G7將台灣問題國際化,引導國際社會的價值判斷和認知傾向,可能會在國際社會引發“蝴蝶效應”,使我國面臨“國際孤立”的風險。針對G7炒作“涉台議題”,聚焦議題設置,破局的關鍵是通過澄清問題事實打破認知混淆,通過強化共同利益反對民族分裂主義,通過深化實際控制力清除“台獨”分裂隱患。
首先,澄清台灣問題的基本事實。G7通過發表“涉台言論”,干涉中國內政,對此,中國堅持擺事實講道理,從國際法的角度予以駁斥和澄清。1943年12月1日公布的《開羅宣言》明確規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公布的《波茨坦公告》指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從國際法的角度論證了一個中國原則,G7成員國發表涉台言論,是對中國內政的干涉,缺乏國際法依據。針對G7峰會宣言慫恿“台獨”參加國際組織,1971年10月25日通過的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因此,G7製造“涉台議題”,既是對中國內政的干涉,也是對國際法的踐踏。
其次,通過雙邊合作打破“雁陣”模式。針對G7炒作“涉台議題”的“雁陣”博弈模式,不妨利用成員國間的利益分歧進行分而治之。發揮“領頭”作用的美日“狂熱派”, 兩國國內政治力量就對華強硬基本達成共識,其“涉台認知”短時間內難以改變,而且“綏靖政策”衹會使其得寸進尺,不妨與其進行針鋒相對的鬥爭,衹有徹底打疼他們,才能使其有所收斂。充當“兩翼”的美加“追隨派”,“追隨美國”是兩國外交政策的“一貫傳統”,核心是改變美國的態度,衹要美國立場發生轉變,兩國大概率會重新調整涉台政策。然而,鑒於美西方對華“戰略競爭”已成為結構性困境,且短時間內變化的可能性不大,不妨在其他領域尋找利益“對衝點”,例如,英國的蘇格蘭獨立問題。如果英國炒作“台灣問題”,那麼中方就可以改變對“蘇格蘭獨立問題”立場。作為“雁尾”的法德意處於“搖擺”中,并不像美日那麼“狂熱”,也不如英加般“唯美國馬首是瞻”,國內對華態度并非“鐵板一塊”,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間,以馬克龍為代表的法國“左翼”持謹慎態度,德國自由民主黨親企業,對華較為溫和,朔爾茨代表的社會民主黨也較為慎重,意大利前總理孔特、德拉吉等對華較為友好。基於此,可以與法德意尋找合作空間,強化經貿與人文聯繫,盡可能制約其涉台立場。
再次,強化反對分裂主義的共同利益。古往今來,民族分裂主義是引發社會衝突與對抗的重要因素之一,對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繁榮構成了嚴重威脅。實際上,“台獨”分裂主義才是引發台海局勢動蕩的核心因素,中國大陸打擊“台獨”的一系列行動,是在為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繁榮作貢獻。然而,G7峰會宣言卻顛倒黑白,支持“台獨”分裂主義,站在了國際正義的對立面。歷史時期,在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方面,部分G7成員國與中國進行了友好合作。1990年,中國堅定支持兩德統一,對此,德國老一輩政治家心懷感激,堅決支持一個中國原則,德國新一代政治家不應數典忘祖。2014年,蘇格蘭舉行獨立公投,中國采取不干涉立場,時任外交部發言人洪磊指出,蘇格蘭有關公投是英國的內政,中方對此不作評論。本著相互尊重的原則,英國也不應該炒作“台灣問題”。近年來,隨著民族分裂主義的發展,G7成員國國內也面臨著類似問題,例如,德國的巴伐利亞州、意大利的倫巴第和威尼托、法國的科西嘉和布列塔尼地區、琉球等。G7成員國在“涉台議題”上大做文章,是對民族分裂分子的縱容與鼓勵,不僅不能維護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繁榮,還會使本國陷入主權受損的危險境地。因此,G7成員國應該與中國一道,共同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尊重彼此主權完整,這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
最後,中國大陸要深化對台海局勢的實際控制力,這是確保國家主權完整、實現地區穩定與繁榮的重要保障。“台獨”屬於民族分裂主義,是誘發地區不穩定的根源之一。消滅“台獨”勢力,實現地區穩定,為此需要深化三方面的控制力。第一,深化軍事控制力,確保具備隨時對“台獨”分裂主義的快速打擊能力,及時將民族分裂行為扼殺在搖籃中。第二,深化經濟控制力,具備隨時切斷“台獨”“經濟生命綫”的能力,包括“能源運輸綫”、“貿易航綫”、周邊“海底電纜”等。第三,深化輿論影響力。在G7峰會的涉台表述中,“台獨”被塑造成“弱者”和“受害者”形象,中國大陸被塑造成地區秩序的“破壞者”,使國際社會對中國大陸產生敵對情緒,對“台獨”抱有同情心態。對此,需要強化對台輿論影響力,讓台灣人民瞭解到真正的大陸和真實的美國,大陸有實力為台灣未來的發展與繁榮保駕護航,美國內部矛盾重重,不僅沒有實力保護台灣,還會將台灣帶入戰爭的深淵。
總之,G7在“涉台議題”上的炒作不符合事實,真正破壞地區穩定的是“台獨”民族分裂分子,衹有台灣徹底回歸,台海地區才能實現永久性和平。G7成員國應同中國一道,相互尊重彼此主權,攜手打擊民族分裂主義,共同維護世界和平與繁榮。
註釋:
①李維一:《排除障礙,推進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台灣研究》,2022年第4期,第3-4頁。
②劉國深,何淼:《兩岸關係變遷研究的“大系統”分析框架初探》,《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5期,第77-79頁。
③黃嘉樹:《未來四年兩岸關係面臨的矛盾與挑戰》,《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第130-133頁。
④彭維學:《中美戰略博弈下的台海新風險、 新格局及新路徑》,《台海研究》,2024年第2期,第1-5頁。
⑤岳聖淞:《政治修辭、安全化與美國對華政策的調整》,《世界經濟與政治》,2021年第7期,第86-95頁。
⑥楊安、張艶濤:《議題設置與中國話語構建》,《理論探索》,2020年第6期,第41頁。
⑦朱衛東:《新時代中國統一方略: 從必須統、必然統到如何統、統什麼》,《台灣研究》,2019年第4期,第2頁。
⑧趙明昊、楊鴻嘉:《大國競爭與美國干涉台灣問題的新趨勢》,《當代美國評論》,2024年第1期,第2頁。
⑨周文星、林岡:《美國國會干涉台灣問題的新動向》,《現代國際關係》,2020年第10期,第53-59頁。
⑩李義虎:《拜登對華戰略中的對台政策:戰略定位與戰略競爭》,《台灣研究》,2021年第3期,第3-5頁。
⑪汪曙申:《美國印太戰略演進與台海局勢》,《台灣研究》,2023年第2期,第14-17頁。
⑫楊伯江:《從復交到締約:當代中日關係法律規範的形成與台灣問題》,《日本學刊》,2023年第5期,第9頁。
⑬陳孔立:《“台獨史觀”的建構與嚴重影響》,《台灣研究》,2018 年第 5 期,第1-6頁。
⑭王海濱、蔡亮:《蔡英文上台後日本對台政策新趨勢探析》,《太平洋學報》,2017年第2期,第62-68頁。
⑮王廣濤:《日本介入台海事態的動因、特徵及趨勢》,《台海研究》,2024年第2期,第106-109頁。
⑯李世安:《評朝鮮戰爭初期英國艾德禮政府的對台灣政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5年第2期,第80-81頁。
⑰馬吟風:《英國在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過程中關於台灣條款的態度演變》,《台灣歷史研究》,2023年第4期,第120頁。
⑱宋家珩、李巍、徐乃力(編):《加拿大與亞太地區關係》,濟南:濟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頁。
⑲吳志成、袁婷:《法國對華政策的歷史演進:從戴高樂到薩科齊》,《世界近現代史研究(第七輯)》,第225-228頁。
⑳李文紅:《德台關係的歷史演變和德國對台政策剖析》,《台灣研究》,2023年第5期,第46-49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1月號,總第323期,P96-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