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改革專項債制度,包括短期放寬專項債的使用範圍、從“額度找項目”改為“項目定額度”、額度分配向債務負擔輕和產業基礎好的人口流入地區傾斜,長期看專項債要回歸本源、將部分專項債新增額度調整為一般債。為提高專項債的支出進度並降低風險,有必要從“先定額度再找項目”變成“根據項目儲備情況定額度”,避免有額度但支出不出去;同時分配上要向債務負擔輕、產業基礎好和人口流入地區傾斜。考慮到2024年專項債新增額度為3.9萬億元,2025年要擴大使用範圍,預計規模可達4.5萬億元。
四是加大對特定群體的補助和支持,以提高其抗風險能力並提振消費。包括對失業大學生的補助、對農村老人群體的補貼、對於二孩以上家庭的特定補貼等,各方對上述群體的補助有較強的共識。
五是要高度關注化債之後的地方財政形勢,充分利用化債騰出的時間窗口,構建債務管理的長效機制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1)從“化債中發展”真正轉向“發展中化債”,化解了地方政府的現金流,但是部分未納入隱性債務但地方政府仍可能承擔兜底責任的支出負擔包括城投平台債務、拖欠賬款等要繼續引起重視。2)在四本經常性預算之外,研究建立債務預算和資本預算,與政府資產負債表和綜合財務報告銜接。資本預算即針對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等能夠形成公共固定資產的財政支出活動編制的預算;債務預算是對政府債務規模、結構、還本付息計劃等進行詳細規劃的預算,是現行債務限額管理的升級版。3)從長期來看要提高中央財政支出比重,切實落實“適度提高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的部署才是治本之策,否則“地方支出責任多─地方財政困難─中央加大轉移支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和逆向激勵”的循環難以打破。
六是從中央政府層面探索成立“房地產穩定基金”,先期規模可在2萬億元左右,專項用於保交房、收儲存量房、收購房企存量土地等工作,保障民生、緩解房企流動性壓力;引導鼓勵高品質住宅產品開發,以優質供給滿足居民合理需求。1-10月份房地產銷售同比為-15.8%,其中現房銷售同比為18.8%,期房銷售同比為-25.3%,兩者相差44.1個百分點,即房地產銷售主要是期房銷售拖累。這反映出居民不是沒有需求,而是對房地產企業風險仍有疑慮,因此“保交樓”保供給某種意義上就是促需求。但是當前地方政府保供給難度較大,可以研究探索中央政府層面宣布成立一個基金,有利於穩定居民對房地產的信心。(作者為粵開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