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5日電/網評:拆穿“大和解”偽裝 捍衛法治原則
來源:大公報 作者:黃國
“35+串謀顛覆政權案”早前判刑,“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囚10年,其餘44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則被判入獄50個月至7年多不等。有人覷准判刑關鍵時間再度拋出所謂“大和解”謬論,試圖蒙蔽社會、施壓法官,看似和順勸喻,實質破壞法治,試圖協助反中亂港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為未來更多國安案件輕判“造勢”,必須大力批駁,以正視聽。
提出“攬炒十步曲”的戴耀廷及其他獲刑被告,為的絕非市民福祉、民主自由,而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運作、引爆街頭血腥暴力、奪取香港管治權,繼而促使西方實施政治及經濟制裁,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他們是外部反華勢力在港煽動“顔色革命”的代理人,是造成“黑暴”、“港獨”猖獗橫行的思想病毒,使得香港社會、經濟、民生受到極大破壞。大批年輕人被利用作暴動“爛頭蟀”,最終入獄的入獄、潛逃的潛逃,更有拒不悔悟者將憎恨繼續傳播,可以說,戴耀廷之流禍害的不是一代而是幾代人,對此等罪大惡極之徒,衹有依法懲處,才能捍衛社會公義。
法庭判刑兼顧法理情
香港法律制度深受信賴,寬嚴相濟。我們樂見法庭判刑兼顧法理情。然而,三者中必須先夯實法的基礎,違法必究是基本原則。反中亂港分子以“攬炒”為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為最終目的,放諸全球任何一個地方都是最嚴重一類罪行。鼓吹“大和解”的人尋求對顛覆罪犯輕判,是混淆是非,對法治的踐踏。唯一出路,是被告深刻反省改過,認罪悔罪,爭取法庭減刑。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認罪者已有不同程度的減刑,例如戴耀廷以監禁15年作量刑起點,因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至10年,社會已有聲音認為刑期過輕。放任反中亂港分子逍遙法外,如同將荒謬絕倫的“違法達義”無罪化,為“攬炒”、“侵害公眾利益”開綠燈。如此一來,法律的公正性和尊嚴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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