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北院也指出,被告柯文哲依檢察官所提之撕碎字條、對話紀錄等,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
但法官考量被告柯文哲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北院認為,被告柯文哲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之必要。
另外,檢察官雖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同案被告許芷瑜涉案之情節,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因此北院最終裁定柯文哲等5人均獲得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