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4日電/據大公報報導,大公報記者將訪查近20間店舖的資料轉介食環署跟進,該署發言人表示,食物安全中心已即時跟進並派員到各事涉店舖巡查。其間,該中心人員發現相關店舖出售不符合《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第132W章)(《規例》)的預先包裝食物,已即時向相關店舖的經營者提出檢控。發言人又指,該中心除了跟進投訴個案外,亦會定期抽查在本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確保符合食物安全及食物標簽法例的規定。
違例可處罰款及監禁
根據《規例》的規定,任何人在香港出售預先包裝食物,除非獲得豁免,否則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加上的標記或標簽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食物名稱、配料表、保質期、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製造商或包裝商、重量或體積,以及營養標簽。如違反有關《規例》,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