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據人民網報導,不斷織牢法律“保護網”,依法保障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外賣騎手、網絡主播等與平台企業之間能構成勞動關係嗎?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首批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認定問題作出回應。
新就業形態是重要的就業“蓄水池”。近年來,隨著平台經濟快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在穩增長、穩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全國總工會數據顯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已達8400萬人。同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也引發全社會關注。2024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涉新就業形態民事案件約8萬件,其中包括“新業態勞動者被個體戶案”“連環外包案”等熱度較高的案件,涉及社會保險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多個方面。
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必須抓住勞動關係這個關鍵,其對勞動者的權益有重大影響。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獲得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等一系列權利。在新就業形態領域,勞動用工模式呈現靈活性、多元性、技術性等新特點,造成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所涉情形複雜多樣,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判定困難。
實踐中,有的企業將業務、勞務“連環外包”,有的誘導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以訂立合作、承攬協議等方式,規避勞動法律法規。無論手段如何翻新,根源是個別企業逃避用人單位責任,設法降低用工成本,試圖通過“障眼法”在勞動者權益保障上“偷工減料”。因此,應有效打擊規避用工責任的行為,準確認定勞動者與平台企業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
明晰規則,才能樹好勞動者權益保護“風向標”。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就有很強的規則指引意義。江蘇某公司要求外賣騎手聖某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後再與其簽訂承攬、合作協議,聖某送外賣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與公司發生爭議。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被要求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不妨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於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這樣的判決,其意義不僅在於個案,還將對促進平台規範用工、行業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