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院認定,陳男等人藉由此方式共計購得600餘份連署書,期約賄賂金額以每份500元計算,約30萬餘元,
士院指出,陳男等14人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連署行賄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偽造文書等罪,事證明確。
士院認為,陳男等人無視政府大力宣導而從事賄選,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的公正、公平與純潔,戕害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對於國家選舉制度的公平與正確性產生危害,所為均應非難。
士院審酌,陳男等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部分被告均已繳回犯罪所得,考量被告各自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分別論罪量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