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反腐專家李永忠舉例稱:“12年前,中央曾經想‘突出重點’,考慮並推進以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為突破口,在六個地區做試點。結果引來很大不滿,最後阻力重重、無疾而終。”
《南方都市報》報道,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
昨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起草組成員、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解讀三中全會的“反腐新規”。其中就“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提及了上述觀點。
三中全會《決定》的“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一章中明確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在長期研究反腐工作的中央黨校教授林喆看來,完整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應該包括四個環節:審核環節,通過檢查核實申報內容;公示環節,申報結果的公示範圍可以視條件的成熟程度逐步擴大,可以先做到同級公示;追究環節,對於不如實申報收入,或瞞報、漏報、謊報者作出嚴肅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信用記錄環節,對於是否如實申報的情況應記錄在案。申報對象可以逐步擴大到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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