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既包括制度上的保障,也必然包括法治文化與法治隊伍建設的支持。說到法治文化建設,律師們應該會近水樓台先得月,因為公報中明確要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這個“自覺性和堅定性”,可不就是赤裸裸的“保障”麼。
說到法治隊伍建設,儘管《決定》全文尚未公布,但法治隊伍建設的措施已讓人眼前一亮,簡單來說,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轉型做立法工作、法官或者檢察官的大門已經打開,同時公報還明確了健全從政法專業的畢業生中招人的規範便捷機制。
而第五個體系,就體現在這次全會頻次最高的詞語上——“黨的領導”。
出現頻次歷屆最高的“黨的領導”
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三中全會,歷史任務各有不同。
四中全會公報開宗明義,提出“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要“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
實際上,這段話可以理解為,中共現在既要活力又要秩序。如果三中全會更主要的任務是通過全面深改來釋放社會活力的話,那麼四中全會無疑是要通過依法治國,為更理想的社會秩序而戰。
為此,公報在結尾再次將兩者相提並論,“全黨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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