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四中全會的公報絲毫沒有忘記習總甫一上任時“打鐵還需自身硬”的宣示。文中雖然以13處強調“黨的領導”的高頻次創造新紀錄,並且更明確地點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但卻有更大量篇幅在事實上指向了對執政黨的自我約束。
這種約束的方向有二:黨紀和國法。公報上的這句話,“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很顯然,言有盡而意無窮。如果仔細閱讀公報,可以發現,有多處文字均是在呼應這兩句話。
比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領導幹部……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這些相對具體的要求,指向明確,就是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
再比如,“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這就是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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