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糾治工作落實?
拒不整改者調崗免職直至追刑責
《意見》明確,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要強化責任擔當。黨委班子成員和領導幹部要帶頭自查自糾,從嚴落實整改;建立責任分解、責任倒查、責任追究制度。
對具備整改條件、自身能够解決的問題,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到位;對政策規定明確、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大單位應當集中會審拿出處理意見;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
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清理整治中弄虛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視情作出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對故意拖延、拒不按規定補交購房款,以及拒不退還公款裝修費用的個人,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複轉及其他地方人員購買軍隊住房存在違規問題,當事人不配合整改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向當事人所在單位通報情況,共同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和法律手段予以糾正,并建議當事人所在單位和上級紀委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