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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張自合:監督條例爭議本質是兩岸關係主導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06 15:20:50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秘書處副研究員張自合(中評社 周雨曦攝)
  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記者 林艶 周雨曦)7月6日上午,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秘書處副研究員張自合參加由北京聯合大學承辦的“台灣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表示,條例草案立法爭議的本質是兩岸關係的主導權。但一個脫離兩岸關係現實,讓兩岸“簽不成協議”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只能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絆腳石。

  張自合說,台灣方面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增加在簽署協議時的透明度與規範化,如此只需明定協議簽署前的協商溝通機制,細化簽署後審查監督機制即可。條例草案立法爭議的本質是兩岸關係的主導權。不論在協商和簽署兩岸協議方面如何分工,是台灣當局的內部事務,但任何內含台獨主張的監督條例草案將會從根本上阻礙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損害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

  張自合說,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面向來觀察兩岸協議監督立法是否有利於未來兩岸事務性商談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一,是否“合法”,即合於法理,堅持“一國兩區”的法制架構。張自合說,兩岸協商的政治基礎應予維繫。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舉行的兩岸兩會協商談判,是兩岸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以兩會協議的監督為對象的立法,自然要尊重兩會協議的政治基礎。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在出席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時表示,根據各自的體制和規定,雙方都堅持一個中國,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作為下位法的監督條例,不得抵觸台灣現行“憲法”,應當符合台灣現行體制和規定。事實上,不論是民間版,還是民進黨版的條例草案,均是借兩岸協議監督之名,使用國際條約的相關概念和規則,企圖將“兩國論”和“一邊一國”的台獨主張塞入條例,行“法理台獨”之實,將從根本上破壞兩會協商的政治基礎,也不符合台灣現行“一國兩區”的法制架構。

  張自合說,兩岸協議與國際協定的性質區別,也就導致了處理程序的差異。根據台現行相關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兩岸協議監督程序與所謂條約協定的處理程序一致,均是根據內容等因素的不同而區分為審議和查照。一些草案版本所主張“類比准用條約規範”,本來就應該與現行監督機制原則上一致。假借“准用”之名,將“條約”的處理程序套用於兩岸協議,在法理上也是講不通的。因為,所謂准用是指性質上相同得准用,性質不相同者不得准用。准用並非對於所准用之規定完全適用,仍應依事項之性質而為變通之適用者是也。基於性質的不同,兩岸協議自然不能准用所謂“條約”“協定”處理程序中屬於其“國際關係”特有性質的內容,比如“總統”批准、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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