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完善中國足協人事管理制度。
在中國足協與體育總局脫鈎改革中,按黨管幹部的原則,積極穩妥地做好相關人員的崗位轉換和工作安排:
1.足球中心領導班子成員作為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代表進入中國足協工作,免去事業單位職務,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2.足球中心在編在崗人員,可根據個人意願一次性選擇去留。選擇進入中國足協工作的,將所有關系轉入中國足協,原在編在崗人員級別、職務等進檔封存;不進入中國足協工作的,由體育總局在系統內統籌安排工作。
3.中國足協與現聘用人員所簽合同繼續履行,根據脫鈎改革的實際情況調整完善。
與體育總局脫鈎改革完成後,中國足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同工同酬,公平競爭,統一考核。
中國足協具有用人自主權,自行確定內部機構設置、人員崗位設置、薪酬管理、績效考核和用人制度方案。在中國足協與體育總局脫鈎改革中,合理進行職能調整,優化內部機構設置與人員崗位設置,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科學合理地確定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不斷完善人員績效考核方式,建立科學規範的用人制度。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適應工作發展的要求,廣納賢才,積極吸收足球、體育管理、經濟、法律、媒體、國際專業交流等領域優秀人才充實工作隊伍,優化人才隊伍結構,提高人員整體素質。
(四)改革完善中國足協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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