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進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渠道。
現有銀行、保險等商業性金融機構雖然大都已經股改上市,但大股權不流通、小股東沒有發言權的弊端十分突出。加快完善並推進上述機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降低大股東持股比例,相應提高民間資本占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證券、保險、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近年來,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發展勢頭良好,建議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取消自然人持股只能在200人以內的限制,推進這兩類機構進行股改上市,做強做大。
三、引導民營資本借力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壯大。
為方便小微企業和創業民眾找資本市場通過股權、債券直接融資,要加快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降低小微企業和創新型企業上市門檻。豐富新三板市場交易方式和融資工具,讓符合條件的股份制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可掛牌進行股權、債權融資和併購重組。建立資本市場小額再融資快速機制,支持股權眾籌的發展,鼓勵民營企業利用互聯網平台創新融資方式。
四、加強金融基礎服務設施建設。
第一,切實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法制,以法的形式明確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業務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建立信息征集和共享制度,實現信用數據庫向民營金融機構開放,幫助民營金融機構應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和認證,防範金融風險。第二,幫助民營金融機構夯實信息科技基礎,做好規劃布局。扶植規模較小的銀行與其他銀行合作或採取外包的模式建立網銀、災備等科技信息系統。第三,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幫助民營金融機構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引導小微金融機構建立流動性互助系統,滿足其流動性調劑需求。地方政府還應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幫助小微企業緩解融資貴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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