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可是,事實上並非如此,“中央政府”只讓行政長官有提名和建議的權力,卻仍然保留對主要官員的任命權。既然“中央政府”對主要官員有實質的任免權力,而主要官員的權力來源於中央,則法律上“中央政府”才是主要官員的最終效忠對象,行政長官則是主要官員的領導人。主要官員在就職前之所以要向中央領導人宣誓效忠,目的就是要凸顯他們與中央的問責關係。宣誓的意義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確保治港者主體效忠國家,並使其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的監督,切實對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香港居民負起責任。”
劉兆佳說,在這種安排下,在沒有得到中央的同意前,行政長官不可以隨意按其愛憎去“封官許願”或辭退其主要官員。更重要的是,立法會不能運用政治壓力迫使行政長官起用某些人為主要官員,也不能通過“不信任動議”要求某些主要官員下台。事實上,在高度自治下,行政長官在主要官員的人事任免上的權力是受到限制的,是不完整的。
為什麼“中央政府”要保有主要官員的任免權呢?劉兆佳認為,可以從中央的“一國兩制”方針的性質、目標和總體部署來理解。
他說,“一國兩制”方針在中英兩國處理香港的“九七”問題前已經大體上由中央完成制定工作,其出發點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並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方針既關乎國家的利益,也關係到香港的利益。中國對香港擁有完全的主權及由此衍生的全面管治權。
劉兆佳表示,中央按照“憲法”和基本法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中央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此外,中央對香港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負有最終的責任,並就此須要對全國人民負責。毫無疑問,這個責任在中央一方比在香港一方更為沉重。
劉兆佳說,行政長官是中央任命並賴以在香港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人物,在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時他向中央負責,並必須與中央保持一致。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職的制度安排,就是為了讓行政長官得以向中央領導人匯報情況,並接受中央領導人就貫徹落實基本法的情況的指導。
他說,既然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需要向中央負責、接受監督和聆聽指導,則由中央任命並向中央負責的特區主要官員作為治港者的主體也必須在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實施基本法和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等重大問題上接受中央的監督和指導殆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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