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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從“法統”論述看“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歷史癥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25 19:29:43


“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性”因素,對“法理台獨”活動有憲制制約。
  中評社╱題:從“法統”論述看“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歷史癥結 作者:段磊(武漢),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

  “法統”是流行於民國時期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學界在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時經常涉及的一個重要概念。眾所周知,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已隨著《共同綱領》的制定和新中國的建立,而在大陸地區徹底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實事求是地看,由於歷史的機緣,這部被宣告廢止的“憲法”在台灣地區至今仍得到有效實施,並在規範中體現出較為明確的“一個中國”因素,且在實踐中獲得多數台灣民眾的認同。由此,如何認識“中華民國憲法”這部在主觀上被視為偽憲法而遭到大陸廢止、但在客觀上卻具有維護“一個中國”正面意義且仍具有實際效力的規範,是兩岸關係中一個極為複雜和重要的難題。

  自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初,中國共產黨和民盟等民主黨派即明確表示拒絕承認這部“憲法”的合法性,稱其為“偽法統”“偽憲法”,而194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更是明確將“六法全書”視為“偽法統”的象徵,因而宣佈“六法全書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①,由此,“法統”概念即與“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密切相關。長期以來,大陸學界始終將《廢除六法全書指示》中“偽法統”“偽憲法”的表述,視為是能否將“中華民國憲法”作為一種能夠助益於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正向資源的重要障礙。易言之,在不少學者的研究框架中,若堅持《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基本精神,則在處理兩岸關係時即應迴避“中華民國憲法”,而若以“中華民國憲法”作為處理兩岸關係的論述工具,便是對《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背棄。然而,這種認知本身是建立在革命史觀之下的一種對抗性的“法統”邏輯之上的。因此,本文擬從“法統”論述出發,探討當前依然橫亙於兩岸關係之中的難題——“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歷史癥結,以期能夠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一種新的理論路徑。

  緣起: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過程中的“法統”之爭

  1911年爆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餘年的帝制時代,創建了中華民國,從而開啟了中國國家近代化的新階段。1912年3月,南京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部約法是對辛亥革命歷史事實的確認,它以根本法方式宣告了中國專制制度的滅亡,確認了民主共和國家制度的誕生,同時也確立了中華民國的“法統”。②儘管學界對“法統”概念的界定尚存很大分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概念內在地包含著對政權合法性的確認。③正是基於這一概念的重要價值,自民國建立以來的數十年間,國內各方政治力量之間曾發生過多次“法統”之爭。

  在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中,即體現出國內不同政治派別之間的“法統”之爭。具體說來:國民黨方面主張,這部“憲法”應當“依照《建國大綱》與五權憲法之基本原則而擬定”④,主張採取內閣制政權組織形式,取消各省制定省憲之權力,從而實現中華民國的“法統”傳承。共產黨和民盟等黨派則主張應當依照政協會議決議之《憲法草案案》,採行以五院制為外在形態的責任內閣制政權組織形式,賦予各省以制定省憲、實行自治的權力。最終,在各方協商未果、國民黨已挑起內戰的背景下,國民黨方面選擇以拉攏數個中間政黨的方式,拋開中共和民盟,單方面召開“制憲國大”,並於1946年12月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與此同時,中共和民盟等黨派拒絕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的合法性,將這部“憲法”界定為“偽憲法”,認為這部“憲法”是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偽法統”的象徵。

  在“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不久,蔣介石當局即通過制定賦予總統幾近無限權力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實現對這部“憲法”的實質破棄。然而,在“中華民國憲法”已遭實質破棄之後,國民黨當局仍念念不忘“法統”這塊招牌的象徵價值,直至1949年初,蔣介石發表之“元旦求和聲明”中仍提出,“只要神聖的憲法不由我而違反……中華民國的法統不致中斷……”,則其“個人更無復他求”⑤,從而將維持“中華民國法統”作為國共和談的一項條件。對於國民黨方面的此類論調,中共方面據理力爭,堅持立場,一以貫之地堅持反對“偽法統”“偽憲法”的主張,並將此主張明確列為北平和平談判的八項條件之一。在此期間,中共中央制定了《廢除六法全書指示》,正式宣佈在解放區廢除“偽法統”“偽憲法”,這一決定在日後頒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七條中得到確認,由此作為“中華民國法統”象徵的“中華民國憲法”和“六法全書”在大陸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考察“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實踐可知,這部“憲法”所體現出的“法統”內涵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存在本質差異。國民黨方面認為,這部“憲法”承襲辛亥革命以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傳承的“法統”,體現出全國人民的制憲訴求,直接依據則是“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⑥。然而,從“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經歷來看,作為當時中國政治格局中,唯一能起到制約國民黨一黨專政力量的中國共產黨未能參與到制憲之中,從而使這部“憲法”與憲政的基本精神大相出入。正如大陸學者劉山鷹所言,“中華民國憲法”在國民黨逃離大陸前,“充其量只是一個民主的氣泡,它跟人們所期待的憲政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繫”⑦。如果說,這部“憲法”在制憲之初,即在堅持《政協決議》時期,尚能體現出中國各方政治力量的政治共識,體現出全國人民的制憲意願,那麼,在國民黨單方面撕毀《政協決議》,一黨包辦制憲之後,它就已經喪失了合法性基礎,因而只能體現出其作為“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⑧的一面,是一部“偽憲法”,是“偽法統”的體現。

  癥結:1949年後“中華民國法統”之
  “中國性”與“專制性”的黏合

  1949年,隨著國民黨政權敗退台灣,“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法統”也隨之來到台灣,成為蔣介石當局彰顯其自身“合法性”的重要工具。為彌合以“全中國”為適用對象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小台灣”之間的裂隙,保障其作為“全中國”代表的“法統”之延續,國民黨當局不惜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方式,以極為牽強的說辭,凍結“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形成長達40年未改選的“萬年國代”之怪現象。民意機構的長期不改選,一方面實現了國民黨當局消解“憲法危機”、保障“法統”延續的意願;另一方面也禁錮了台灣的民主發展,堂而皇之地鞏固了國民黨在台灣的專制統治。然而,這也使得以“全中國”為指向的“中華民國法統”,成為台灣地區民主運動的標靶。由此,台灣民主運動中形成一套以“台獨”為手段、以“民主”為目的的台灣“民主獨立”的邏輯體系,⑨從而逐漸呈現出“台獨化”傾向。

  毋庸置疑,“中國性”是“中華民國法統”的天然構成部分,沒有“中國性”就沒有所謂“中華民國法統”。然而,在1949年之前,“中國性”卻是“中華民國法統”之中一個無需討論,也無需證成的組成部分,因為任何參與“法統”爭議的中國政治派別未曾主張過,也不可能主張“非中國(的)法統”。因此,在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中,各方政治力量“法統”爭議的重點和本質在於,“中華民國法統”是不是等同於維護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專制法統”,是不是應當成為國民黨實行一黨專政的“護身符”。從這個意義上講,《廢除六法全書指示》中否定的“偽法統”,其本質即是維護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專制法統”,而不應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對“中華民國法統”之“中國性”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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