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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比較政治制度研究所副所長王英津(中評社 孫儀威攝) |
中評社上海10月12日電(記者 楊犇堯)在以“兩岸和平,共同發展”為主題的首屆兩岸和平發展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比較政治制度研究所副所長王英津教授發表了題為《兩岸互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問題芻議》的論文,該文指出在兩岸區際司法協助過程中,兩岸雖然不是“兩國”,但公共秩序保留問題作為區際衝突的一個焦點問題卻一直受到學界的熱切關注。顯然,不加區分地在兩岸的司法協助中適用該制度,不僅不符合兩岸和平發展的趨勢,也不利於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兩岸在互動過程中,怎樣防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濫用,應成為當下兩岸學界進一步關注的問題。
王英津認為,隨著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彼此間交往更加頻繁,兩岸不同法域的自然人、法人間的跨區域民商事交往迅速發展,跨區域民商事活動大量發生,相應地跨區域民商事爭議也大大增加。隨之,兩岸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來排除適用對方法律或拒絕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及裁定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但在兩岸和平發展的過程中,不能以狹隘的心態理解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應採取凡是規定不一致,就加以拒絕的態度。
他同時提出了兩岸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幾個相關問題:
第一,用新思維面對差異。兩岸由於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對立,形成了政治觀念上的巨大差異,自然對公共秩序的有關內容理解和範圍界定上並不一致。那麼,兩種價值觀念在什麼層面上可以協調?在什麼層面上可以保留?總體上說,可行的辦法是要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這就要用新思維來解決。新思維是什麼呢?突出一個“新”字,跳出舊的框框。價值觀念由不同的因素組成,有屬於道德範疇、文化範疇的,也有屬於政治或意識形態範疇的。應該放棄或排除由政治或意識形態的價值來決定是否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並決定協助的思維。這樣既遵循了一個中國的原則,又兼顧到了兩岸的差異,容易找出兩岸合作的共同點。
第二,相互尊重,積極配合。要做到這一點,最重要的是兩岸應當正視法律制度上的差異,相互尊重對方的法律制度,不要互相指責,更不能以法律制度上的差異為由,拒絕司法領域的相互協助。兩岸雖然法律制度不同,但都同屬一個中國,是“自家兄弟”,就應當相互寬容,相互尊重,積極配合,以誠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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