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對財政預算決算的監督力度。認真聽取審議2015年中央決算報告、2015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落實關於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聽取審議國務院相關整改情況的報告,把督促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工作與審查監督政府、部門預算決算工作結合起來;就常委會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兩個決定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把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四)圍繞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監督。為加快形成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聽取審議國務院關於計劃執行情況、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農林科技創新等工作情況的報告,開展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專題調研;聽取審議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圍繞制定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情況、城市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
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作為監督議題,分別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報告。
三、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暢通代表聯繫人民群眾渠道。深入落實直接聯繫代表制度,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代表對常委會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建議;完善向代表通報重要情況和徵求意見工作,推動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執法檢查、參與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活動常態化,確保來自基層的代表都能列席一次常委會會議;建立計劃、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機制。推動“一府兩院”加強與代表的聯繫,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制定完善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制度的實施意見,推動健全代表聯繫人民群眾的工作平台和網絡平台,建立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和訴求的處理反饋機制,拓寬和暢通社情民意表達和反映渠道,發揮人大代表橋梁紐帶作用。
完善代表議案審議、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審議辦理過程成為國家機關密切聯繫代表、加強改進工作的過程。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認真研究吸納代表的意見建議;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督促和協調,推動重點督辦建議辦理工作取得更多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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