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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任進(中評社 王永雪攝) |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1.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任進表示,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2.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任進指出,審判權和執行權具有不同屬性,應分別由不同的機關或部門行使,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涉及司法職權配置的重大改革。
3.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例如,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由法院執行。
4.探索實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四中全會提出,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三、完善司法管轄體制
任進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檢察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使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四、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任進指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體現在以下五方面: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2.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3.完善審級制度;4.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5.加強對行政不(亂)作為檢察監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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