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錫祥提出對台灣認可和執行大陸仲裁裁決的具體建議:1.適時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從根本上解決大陸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既判力。2.在仲裁裁決的再審問題上,應與外國仲裁一視同仁。3.仲裁員的強制名册制向強制名册制和推薦名册制兩種方式並存方向轉變。
他也對大陸仲裁制度的完善思考:
1.兩岸仲裁機制需要進一步協調和完善。在兩岸發生經貿糾紛時,仲裁應成為一種解決兩岸經貿糾紛的首選。但現實情況表明,仲裁的作用遠沒有發揮出來,特別是在台商在發生糾紛時,“仲裁方式並非是台商解決兩岸經貿糾紛的首要選擇”。
2.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地位於祖國大陸、港澳或台灣地區,以便與《兩岸投保協議》的相關規定相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