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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5月13日電/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12日向中外媒體闡釋了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國際法問題,強調有關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對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無權作出裁決。
徐宏在當日舉行的吹風會上說,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強制仲裁是次要的、補充性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至少需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
首先,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如果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菲律賓提請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已經超出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因此不能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2013年1月23日,菲律賓在啟動仲裁程序的第二天發布了一個文件,明確把提請仲裁的目的稱作保護國家領土和主權。菲律賓早已把真實意圖講了出來,我們不明白為什麼仲裁庭還要置若罔聞,還要替菲方掩飾。”徐宏說。
其次,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也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已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徐宏說,此次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比如對島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權益的認定,已經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早在2006年,中國政府就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排除強制性仲裁的政府聲明,因此菲方不得提起仲裁。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不應再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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