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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淑娜:國家安全法不在港澳地區實施
http://www.CRNTT.com   2015-07-02 00:42:39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中評社 王秀中攝)
  中評社北京7月2日電(記者 王秀中)7月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出席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就剛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草案和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回答記者提問。針對國家安全法中涉及到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鄭淑娜表示,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下是具體問題內容:

  香港有線電視台記者:我們看到國家安全法裡面第11條、第40條都首次有香港的出現,想問一下為什麼要把香港納入到國家安全法,因為香港會就國家安全及時自行立法。在什麼情況下國家安全法能夠適用於香港。如果有香港人在香港違反了國家安全法,他進來大陸境內,國家是否可以追究他的責任。國家安全法裡談到有關一些活動的利益,如果違反國家安全法,比如香港有一些集會、遊行,如果那些活動是收受了外國的資金,是否就代表他違反了國家安全法?謝謝。

  鄭淑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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