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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6月28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今天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三審草案進行審議。“放生”、“禁食”依然是會議討論的焦點。
董中原:建議“放生”要經批准
草案第3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該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董中原委員建議在草案審議稿第38條中增加“經過當地林業或漁業部門批准”的表述,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該經過當地林業或漁業部門批准,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周建元:建議禁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全國人大代表周建元表示,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案一直沒有明確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只是在第30條中說了“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不是直接“禁止食用”,建議明確提出“禁止食用”。他建議將本草案第27條第1款“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修改為“禁止出售、收購、利用、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30條第2款,建議改為“禁止食用”。“現在存在有些人到餐館中明知是野生動物還要吃的情況,我們把食用者也納入懲罰範圍會好一些。”周建元表示。
梁勝利:不能讓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回到社會
梁勝利委員強調指出,不能再讓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再回到社會上,要依法處理,該放生的放生,該掩埋的掩埋。他建議在本草案第49條的後面加上“對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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