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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6月28日電/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已進入三審程序。
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針對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野生動物相關保護管理制度,特別是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野外種群和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人工種群分類管理,增加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條款,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利用管理,較好地處理了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平衡了各方的意見,對社會關注的問題作了回應。
對野生動物保護優先、規範利用
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法應更加突出野生動物保護目的,規範野生動物利用也是為了保護,立法目的中可不對此作規定。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應將二審稿規定的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中的“合理利用”,改為“規範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體現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對野生動物利用進行嚴格規範和監管。
為此,此次提交審議的三審稿建議,删去二審稿中的“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並將“合理利用”改為“規範利用”。
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
二審稿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野生動物重要栖息地名錄,依法劃定相應的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區域。有的部門提出,修訂草案新增野生動物重要栖息地及其名錄的規定,栖息地的保護範圍與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區域的劃定是什麼關係,如何參照劃定,不夠明確,為防止保護區域交叉重叠,建議按照整合設立統一的國家公園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間。
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研究,三審稿建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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