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3日電/一名18歲青年去年佔領行動期間,向龍和道投擲雪糕筒並高舉雙手揮動,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判12個月感化令。
被告羅焯勇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他原被控非法集結,但裁判官李紹豪早前改為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案情指他去年十月十四日晚佔領行動期間,站上金鐘龍和道與立法會道中央的石壆,向龍和道投擲雪糕筒,並高舉雙手揮動。辯方律師指被告感化報告內容正面,缺課50天參與佔領行動都有通知學校,認為被告不是“無交待”,不受管束。他並非為一己私利犯案,是為公眾、香港利益前途而做。
裁判官李紹豪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若事情向不幸方向發生,可能有更嚴重後果。裁判官希望被告清楚,其做法“為法所不容”,又寄語被告,希望將來以合法方法表達意見。裁判官指感化官認為被告因不成熟做出行為,接納被告有悔意,加上初犯,所以接納感化官意見,判12個月感化令。
被告在感化令期間有四項條件要遵守,當中包括每晚十時至早上六時要留在家中,除非有父母陪同或感化官批准才可外出。
來源:無線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