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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發言人、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麗玲。(中評社 盧誠輝攝) |
中評社桃園8月10日電(記者 盧誠輝)已退出台灣民眾黨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遭停職。新黨發言人、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麗玲接受中評社訪問表示,若高二審仍採無罪答辯,仍有坐牢的風險,她會建議高採“部分認罪換輕判”或“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換減刑”的訴訟策略,才有機會避免牢獄之災。
陳麗玲,台灣大學政治系高階公共行政碩士班、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博士候選人,23歲就考取律師執照,現為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新黨發言人、桃園市政顧問。曾任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長、農業局長、觀光行銷局長、中華兩岸經貿文化交流權益保障協會理事長。
陳麗玲指出,若依據過去的判例,高虹安被法院認定的犯罪所得僅有新台幣11萬6514元,但卻被判刑7年4月,這確實不太符合法律上的量刑原則,雖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本刑就是7年以上,但她認為以高的犯行,量刑基準應落在7年到7年2月間會比較恰當。
她看過高虹安的判決書後認為,一審法官會判到7年4月,主因是高矢口否認犯行並未認罪,被法官認為犯後態度不佳,但若未來貪污1千多萬元和貪污11萬元的法院量刑基準是一樣的話,那台灣的司法就真的會變成“僅供參考用”。
從律師的角度會如何建議高虹安打二審官司?陳麗玲表示,高虹安的公積金制度是沿用前綠委李俊俋的舊制來“援例辦理”,就算這個“例”是“惡例”,但高到底有沒有把錢放在自己口袋裡的犯意,就變得非常重要。
陳麗玲建議,高虹安可以針對自己沒有犯意這部分再加強舉證,讓高院法官瞭解高沒有基礎犯意,若能因此說服高院法官,縱使有這樣的行為,就欠缺了主觀的犯意要件,就有改判無罪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