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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午10時30分,民進黨團記者會公布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內容。(中評社 吳政峯攝) |
尤美女指出,“立法院”因為也會舉辦公聽會、聽證會、說明會,所以在談判中階段,“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兩岸簽訂協議的內容,三個月(90日)是否審查時間充分?讓人質疑。所以,1日黨團大會決定,草案規範在談判中階段,“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協議草案,應於90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應由院會議決。”
至於談判後階段,尤美女說,“立法院”以“逐條審查、全案表決”為審查方式,這種審查方式較快速,“立法院”審查“行政院”函送協議,其審查時間可能不需要三個月。
第三種版本,談判中階段,“立法院”審查協議草案,為何限制應於90日內完成?尤美女解釋,談判中階段,兩岸代表若談出了協議,那麼“立法院”審查協議時程,不能遙遙無期,所以訂出審查期限,包括,“審查協議草案,應於90日內完成”。
尤美女也說,不過,針對於有爭議性與複雜度的兩岸協議,“立法院”須舉辦多場聽證會,聽證會可能歷時1年,90天可能不夠用。如果限縮審查兩岸協議的時間,應於90天內完成,此舉將限縮“立委”的審查權。
她表示,對此,1日的黨團大會達成共識,“立法院”審查協議草案應於90日內完成,但逾期若未完成,應由院會議決。“議決”的範圍較廣泛,意即可再延長審查三個月或半年,或議決交付黨團協商,或交院會表決YES或NO,表決是否過關審查在談判中階段的兩岸協議。
談判後階段,為何沒有規範,“審查協議草案,應於90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應由院會議決。”? 尤美女解釋,協議結果可能是雙方滿意,或一方不接受。談判後階段,“行政院”函送兩岸協議給“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採“逐條審查,全案表決”方式,而非“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方式,決定兩岸協議文本是否過關。因為談判後階段,“立法院”採全案表決方式,審查協議的速度快,所以“立法院”審查協議,不必三個月之久。
尤美女強調,“兩岸協議有爭議之處,早應在談判中階段,就應妥適處理,而非是進入談判後階段才來處理。在談判後階段,“立法院”可讓兩岸協議過關,或不讓協議過關。這是全案表決的YES或NO的問題了。”
至於3月31日民進黨團版本,草案第六條明訂,“立法院”對協議草案之審查,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對協議文本之審查,應於卅日內完成,但得經決議延展十日;協議草案與協議文本之審查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同意。”3月31日版本,似乎是審查逾期未完成,“自動生效”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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