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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丛书,對全國人大釋法相關問題作出解釋。(攝影:蘭忠偉) |
鳳凰衛視:有問題想請問李飛主任,我們關注到香港目前有一些說法,這也是每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時都會有的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在香港終審法院提出請求時才能進行釋法,目前我們也看到香港特區的一些政府官員包括一些立法會議員也出現了這種說法,請問您怎樣看待這樣的質疑和說法?謝謝。
李飛:這種說法確實像你所說,它不是現在才出現的,對人大釋法的效力過去在香港也出現過類似這樣的說法。我們說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義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預地正確適用法律,目的是通過法院的審判保證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加以明確,目的同樣是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實施。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終審權,人大常委會對此從來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區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都是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賦予的,不可能存在違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獨立。當香港社會各方面對基本法的規定發生爭議影響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貫徹落實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責任及時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門提供法律依據,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解決基本法實施當中的問題,是對法治的維護,同樣是香港法治原則的體現,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終的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都不能與它相抵觸。從這個角度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具有相同的職責和義務,人大不存在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干預。我請大家再讀一讀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講“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條的規定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我旁邊的這位許安標先生,就是我們國家的憲法專家,如果你們需要請教憲法的知識,建議你們有機會讓他給你們好好講一講。
第二款講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要看到這個主語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授權者有權約束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的範圍內來行使權力,他怎麼能質疑授權者呢?同時第三款也講到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也可以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也就是說,人大常委會授權你解釋,你在審理案件時遇到了必須對其他條款進行解釋的情況時,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在作出終審的判決之前要由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這是一個重要原則,不能說終審法院想提請就提請、不想提請就不提請,這個地方“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不是講只有終審法院提請了人大才能釋法,而是講這一款中約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機關。按照香港的審判程序,真正的終審是到終審法院。也就是說,其他下級法院無權請求人大釋法,只有終審法院才能夠代表香港的司法機關向人大提出釋法請求。而這一條“應由終審法院”的規定,不能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現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從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就散布歪理邪說,基本法實施以後這麼多年繼續進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現在有一個輿論陷阱,就是講“只要人大釋法就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所以我為什麼這個時候請大家再把第一百五十八條好好讀一讀。我佩服剛才提問的這兩位內地記者,他們雖然是記者,但是他們對基本法的研究勝過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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