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時代,涉及數字內容創造、發行和消費的全新商業模式日新月異。以音樂產業為例,網絡平台成為音樂製作和發行價值鏈中的全新重要環節,管理音樂家、唱片製作人、CD發行商、消費者關係的傳統知識產權法規面臨嚴峻挑戰。面對這些新變化,國內和國際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必須盡快予以重視,並加大政策對話、規範制定和執法活動。
在這裡,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我們的觀察,首先必須開展政策對話,以便促進互聯網社群、知識產權社群和其他利益攸關者對彼此更加了解。我們讚賞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中國其他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去年的積極合作和支持,他們在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期間成功舉辦了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論壇,促進了針對知識產權的對話和研究。
第二,由於網絡空間不應該脫離法律的管轄,政策制定者應將互聯網相關國際規範工作提上日程。顯然,知識產權是管理網絡商業活動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締結了兩個與互聯網相關的條約,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為將來制定適用於數字環境的版權法規提供了基礎。2001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還通過了《關於在互聯網上保護商標權以及各種標誌的其他工業產權的規定的聯合建議》。那麼目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還積極研究其他議題,並加入了對於互聯網和數字化的討論。
第三,應繼續探索在互聯網相關知識產權執法活動方面推進國際合作。由於互聯網不受國界限制,國際合作成為必然的選擇。其中有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曾通過合作,成功達成域名爭議解決合作。過去十年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幫助解決設計6.5萬個域名的3.5萬件糾紛。在起步階段,如何共享互聯網相關知識產權執法活動的最佳實踐,值得我們探索。交流訪問、信息共享,以及各國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的人力資源培訓等均對今後發展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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