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法官為港英殖民遺產 防範本地人才就位】
中評社:您怎麼看“治外法權”的問題?
田飛龍:“治外法權”的說法是一個比擬,相較於晚清時期由西方列強強加給中國主權上的“治外法權”,目前香港的外籍法官嚴格來說還夠不上“治外法權”的定義,只是一種比擬和說法。
但是這種比擬和說法,容易讓人聯想,在法律意義和司法權意義上,香港是不是徹底的回歸。如果沿著這個問題繼續往下追問,就是香港的普通法究竟是誰的普通法,是英國所塑造的普通法帝國的子區域,還是中國基本法之下屬於中國法律秩序一部分的普通法。
我記得去年國內的憲法學教授莫紀宏曾經追問過香港普通法的國家法屬性,並認為香港的普通法已經在基本法之下逐步朝著作為中國法一部分的屬性在轉變。這樣一個變遷面向,我認為香港的法律界以及香港的觀察人士,並沒有充分地去加以評估,只看到了香港普通法與西方普通法一致的一面,並沒有看到基本法秩序下,香港普通法正在完成一次國家法屬性的轉化,而這也是回歸以來“香港新憲制秩序”的題中之義。
中評社:我們拋開“七警案”,因為“七警案”是外籍法官爭議的“導火索”,事實上外籍法官的爭議是否早就已經出現?
田飛龍:外籍法官的問題事實上由來已久,香港城市大學林峰教授梳理過從港英殖民時代以來,外籍法官在香港治理體系中的演變。而且他談到了港英當局採取的一個策略,就是用外籍法官服務英國的殖民統治,避免香港本地法律人才過快成長,妨礙其殖民統治。因此,港英政府出於殖民利益而防範了本地法律人才在司法體制中的成熟以及就位。
我認為,應該逐步減少外籍法官,並由香港本地的法律人才來充當法官,這是香港司法獨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香港在基本法下的司法獨立,要求相關的司法改革應該朝著香港司法本地化方向去進行,其後是與國家法體系對接和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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