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實施《基本法》過程中,如果遇到分歧和爭議時,既要全面準確系統地理解《基本法》的各項規定,更要回到憲法來準確理解和把握《基本法》;一些《基本法》沒有明確的內容,必須從憲法規定和原理中尋找依據,尋找憲理法理。比如,在處理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問題上,一個本不應引起爭議的愛國者治港原則,遭遇香港反對派的強力反對,他們指責這是《基本法》上的僭建,因為《基本法》上找不到愛國的條款。他們的這一指責在香港社會很有蠱惑性。但根據憲法,這個指責完全站不住腳,因為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必須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而憲法對於中國公民基本義務的規定,特別是效忠國家的政治方面的義務要求,完全應當適用於行政長官。
第六,在完善《基本法》實施的制度機制過程,也應具備憲法思維。如果不緊貼憲法這一國家制度的頂層設計,很難完善《基本法》的實施機制。例如,有人鑽香港沒有完成國安立法這個漏洞,公然鼓吹港獨、支持台獨、分裂國家,認為這樣做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次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需要採取本地立法來實施,由於本地立法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出台,有人就利用這個窗口期公然侮辱國歌,他們以為現在本地還沒有完成立法,所以不尊重國歌就拿他沒有辦法。還有一些人公然不尊重國旗、國徽,做出種種令人不齒的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
殊不知,這些行為都是違法憲法的行為。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憲法第54條規定: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憲法第55條第一款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憲法第136條規定了國旗和國歌、第137條規定了國徽。還有,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從憲法的角度看,不論香港是否完成國安立法,中央政府始終負有維護香港在內的全國範圍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責任,享有相關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權力。特區政府也始終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盡快落實國安立法,要採取必要措施來處置特區內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鄒平學在發言最後指出,認真對待國家憲法,是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關鍵所在。不認真對待憲法,就無法認真對待《基本法》。否定憲法對特區的效力,《基本法》也無法順利實施。只有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一國兩制”才能不會變、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才能行穩致遠,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