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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路報:“口罩之亂”肇因於政府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2-23 11:18:02


  中評社香港2月23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行政院”在短期內研擬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並以最速件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在民進黨全面執政和“民懼可用”的操作下,預料將也可在審議不充分的情況下完成三讀程序。從“行政院”研擬的草案規定中,恰證明了政府在目前推動的防疫工作中,已有多所逾越權限而屬違法之情事。 

  “特別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這條規定雖尚未完成立法,但不正是目前政府已經在做的“口罩徵用”措施?如果現行做法已有法律依據,又何須再行立法規定呢? 

  專欄說,草案在該條規定的立法理由說明欄中載明:“惟一般受徵用防疫物資多為現成品,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而徵用之口罩屬消耗品,如僅徵用口罩現有成品,恐難因應防疫所需,實有賴生產商持續投入生產,島內生產商尤宜提高產能。”就此來看,顯然證明目前政府所謂的“口罩徵用”行政處分,其實並不僅限於“口罩現有成品”,還包括了徵用或調用“生產設備”和“原物料”及其生產。 

  上述規定固然仍合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徵用”或“調用”來的防疫物資為何能夠變成政府配給專賣?“特別條例草案”第六條 規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換言之,目前政府“徵用”口罩及其生產原料,用來給廠商生產和由政府配給專賣,也都違反了“國有”財產法和地方公產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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