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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釋憲出爐 民進黨政府大勝
http://www.CRNTT.com   2024-10-25 17:25:59


“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左起台“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台“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傳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中評社 張穎齊攝)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電(記者 張穎齊)藍白聯手推動“國會”改革五法5月完成三讀,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審判出爐。綠營不滿的“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中有關法人或私人裁罰”、“考試委員、通傳會委員等人事同意權”、“國會聽證權”等,大法官認為牴觸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原則,大部分朝野有爭議的條文,幾乎都宣告“違憲”。

  “司法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偕15名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宣示主文,認為“立法院”可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但對“總統”無“憲法”拘束力、且即問即答規定“違憲”。其他關於調查權、人事權等,有不少規定被宣告“違憲”、但也有部分限縮性“合憲”。判決文由大法官蔡宗珍主筆。

  “憲法法庭”大法官宣示完退庭後,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傳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於1樓簡報室發布法庭後記者說明會。由於所涉內容眾多,新聞資料有上百頁之多。

  楊皓清說明,一、關於“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判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權限,僅係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並不是說“總統”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自得本於其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亦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覆,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限縮“合憲”(“立法院”邀請對“總統”無拘束力),而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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