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回應社會爭議時提到,以往司法界人士說香港有“三權分立”,往往是在說分工。該如何解讀“分工”?何建宗認為,“分工”是指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按照基本法所規定的職能履行職責,不能越權。此外,司法界人士都要按照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宣誓擁護基本法,而且必須是整體上而非選擇性的擁護,即不能說只擁護“普選”,不接受基本法第23條立法;或者不接受中央依法擁有的權力,包括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頒布法律納入附件三等。
立法會方面,何建宗表示,議員應該在基本法、現有法律和議事規則的規範下,理性專業地審議法案和政府撥款。若是為了政治利益刻意在程序上癱瘓立法會的運作,則肯定不是“分工”,甚至連“制衡”都談不上,用意明顯是癱瘓特區施政以衝擊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長期以往,社會無法承受其代價。
立法與行政應相互配合 不該一味制衡
何建宗指出,三權分立的英語“separation of powers”就是三權分工,各司其職的意思。其概念本身,主要是指在一個獨立國家之下,行政和立法互相制約,而且通過不同的方式產生(因此英國的議會制嚴格說不屬於三權分立),再加上獨立的司法機構進行審判。
“在香港,表面上看有三權分立的特色,但關鍵是香港並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三權的權力均來自中央。”何建宗強調,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即便是香港的司法機關,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力亦是有限的,是來自全國人大常委的授權。這些特質都表明香港制度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完全不一樣。
何建宗表示,在這個制度設計下,行政長官作為中央任命的官員,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也是特區的首長。因此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是高於其他三權的,此謂之“行政主導”。這也是其他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所沒有的制度元素。這從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的職能當中,可以清楚看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