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區立法會18日舉行大會(中評社 盧哲攝) |
中評社香港5月19日電(記者 盧哲)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2022年鄉郊代表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將鄉郊代表選舉當選納入宣誓要求的修例,18日在特區立法會大會進行二讀。在新規定下,鄉郊代表選舉當選人須於就任前以定明方式簽妥書面誓言,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如無按規定宣誓或違反誓言,將會失去就任資格,且在往後5年內不能參與公共選舉。
署理民政事務局長陳積志動議二讀時說,在考慮香港國安法規定、其他公共選舉的安排、以及鄉郊代表選舉的性質後,提出建議立法規定當選人在就任前,必需以訂明方式簽妥書面誓言並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提交,以使鄉郊代表選舉與其他選舉做法一致。他表示,當選人如沒有按規定宣誓或違反誓言,將會喪失就任資格,並必需承擔法律後果,包括在5年內不可參加鄉郊代表選舉及其它公共選舉。
陳積志表示,下屆鄉郊代表選舉將於在明年1月舉行,選民登記工作已經展開,期望草案能盡快獲得通過。
當天還有議員提問,為何政府建議鄉郊代表選舉當選人須在就職前以書面宣誓,而該安排與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當選人的口頭宣誓安排不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書面答覆議員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就此,《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42A條規定選委會的候任委員須提交書面誓言,示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方可正式成為選委會委員。
曾國衞表示,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組成的選委會的所有委員皆已完成相關書面誓言的要求。我們已與中央有關單位確認上述的書面誓言符合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由於鄉郊代表人數與選委會委員數目相若,民政事務總署在檢視選委會及其他公共選舉的宣誓安排後,認為參考選委會模式,即在就職前以書面宣誓,在執行上更適用於鄉郊代表選舉。
據悉,鄉郊代表包括村代表(包括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及街坊代表,是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 第 576 章 ) 訂明的選舉安排而產生。
香港新界地區在過去數十年間,發展出一套村代表制度,而有關村代表的選舉安排,亦隨著時間而不斷演進。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當局頒布《村代表選舉條例》 ( 第 576 章 ) ,而村代表選舉的進行亦自始受到法例規管。上述法例於二零一四年四月易名為《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