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交距離措施,如無意外,如果疫情仍然穩定地呈向下趨勢,我們真的很希望——我相信各行各業都很盼望——可以在四月二十一日開始分階段放寬,所以我們不會隨意又再收緊,因為措施已經持續三個月,對於各行各業、對於市民日常的社交活動,都已帶來很大影響。
第二個問題,相信都是在座很多記者關心的問題,所以我會回答得比較詳細一些。特區政府已經在昨晚發出了兩份新聞公報,一份是本人對於兩位法官辭任的看法,另一份是政府發言人對於在英國下議院進行了一場辯論,即有關香港法治和英國法官參與香港審訊的立場。我留意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發出了一個聲明,我的聲明和張舉能的聲明大致上都覺得這兩位在職的英國法官——他們仍然是在職的英國法官,即韋彥德勳爵(Lord Reed)和賀知義勳爵(Lord Hodge)——他們的辭任令我們很遺憾,當然我亦表示很失望。我在該新聞公報中已經大體上說了政府對於這次辭任的看法。正如我所說,對於法官選擇辭任,我即使身為委任者——行政長官是委任所有各級法院法官的權力來源——但我都不能夠阻止別人辭職,所以我只是說我們沒有辦法,我們都會無奈接受他們兩位辭職。但對於任何將兩位法官辭職跟《香港國安法》拉上關係,或跟香港市民行使他們的人權自由拉上關係,我們強烈反對,亦提出了一些反對意見。不過,儘管他們辭職,容我在此亦感謝這兩位分別自二○一七年和二○二一年首次開始服務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
在此,我想就我昨天的新聞公報再作重點補充,有以下幾點:
第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在《基本法》第二條開宗明義訂明,屬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則,所以是放在《基本法》第二條,屬於總則部分。
第二點,回歸之後,香港所有事務都以《基本法》為依歸,跟《中英聯合聲明》沒有關係,而就著司法機關,因為要按著獨立司法審訊權而得到保障,《基本法》有非常詳細、清晰的條文,由《基本法》第八十條一直到《基本法》第九十六條,都是關於司法機關,其中比較重要的條文——其實每一條都重要,不過我重點指出這幾條——包括《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二條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行政長官任命法官,需要根據一個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亦即現時法定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另外一條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終審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亦是援引條款,讓很多位在海外其他普通法管轄區非常優秀、非常顯赫的法官,自回歸以來接受行政長官的委任,出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這些同樣在香港法院服務的非常任法官,都是獨立參與進行審判案件,從來沒有受過任何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