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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對“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有希望及信心
http://www.CRNTT.com   2022-06-18 00:37:50


 

  “一國兩制”乃已故鄧小平先生為實現殖民統治下的香港順利地回歸祖國而設計的具有創新性的憲制安排。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中已明確“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原則及特點,其後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更詳細的規定。“一國兩制”的憲制設想於1997年在香港付諸實踐,今年7月1日,我們將迎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周年。在今天的會議上,本人將簡要回顧“一國兩制”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及本人對“一國兩制”實施至今的思考。

  基本法乃根據兩個基本原則起草——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的原則,以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基本法規定保留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延續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以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它亦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架構,界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廣泛的權力。這些權力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包括除國防及外交事務以外的大部分領域。在涉外事務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亦被賦予了相當大的對外事務權力。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加入世貿組織及參加奧運會;其亦能夠就商業、貿易及投資、互認以及執行仲裁裁決,以至引渡逃犯等事項與外國訂立國際協議。

  與此同時,基本法亦規定了中央政府對香港行使管治權,例如行政長官由香港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中央任命的權力、將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自治範圍之外事宜的權力,以及解釋及修訂基本法的權力等。

  基本法亦載有兩條重要條文,回想起來,該等條文決定了1997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展,並在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影響較大。第一個為基本法第23條,其要求並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立法的權力,以維護國家安全,禁止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煽動叛亂等行為。在起草基本法時,考慮到有關禁止“反革命活動”的中國內地法律並不適用於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以確保國家安全。

  基本法第二個影響深遠的條文為規定香港政治制度發展方向的條文。殖民地的政治制度並不民主,但基本法的起草者在1980年代末的起草諮詢過程中,積極回應眾多香港市民表達的民主化願望。因此,儘管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部分由功能組別、部分由普選產生,惟亦規定政治體系的終極發展方向為實現行政長官及所有立法會議員的普選。

  眾所周知,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曾經嘗試通過立法落實基本法第23條規定,但是在“泛民”的強烈反對下以失敗告終,國家安全立法因而成為一個敏感的政治話題,而基於擔憂及害怕,自2005年以來,並無行政長官嘗試就第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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