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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京華城調查結論送“監院” 白議員不認同
http://www.CRNTT.com   2024-09-30 15:15:55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中評社 張穎齊攝)
 
  (二) 都發局為主管機關,都委會為審議機關,本應以專業、公正、客觀之立場,為市民守護容積公共財。然柯文哲市長於議員座談會期間,直接指派都發局、都委會主席彭振聲副市長,擔任京華城案PM,為京華城研議容積獎勵,又擔任審議角色。不只球員兼裁判,甚至是裁判兼任京華城總教練。致使都委會府外委員反對意見遭忽視,府內委員集體噤聲。都發局、都委會喪失客觀性,進而傷害都市計劃之公正性,破壞制度顯非可取。

  (三) 京華城並非亟待都市更新之老舊建物,卻自創“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容積獎勵,取得高達18,463.2平方公尺(約5,585坪)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如加計免計容積部分,則可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 10,265坪。如以每坪市價200萬,租金每坪每月3500元計,京華城因容積獎勵所增加之獲利恐高達200億。惟京華城所負擔之公益性對價,僅為認養復盛公園、修整1000平方公尺道路、設置充電車位等,負擔與獎勵顯不相當,本案嚴重違反公益性、對價性。

  (四) 京華城改建並非“都市更新案”,不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且京華城亦不願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明定之條件申請容積獎勵。市府逕以“準用都更”增加容積獎勵,不僅史無前例,且有適法性疑義:京華城稱依都市計劃法第24條申請容積獎勵。然細譯都市計劃法第24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劃,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劃,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劃,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並未明定容積獎勵要件。若欲給予個案容積獎勵,應遵循既有法定容積獎勵規定。京華城非老舊建物,改建並非“都市更新案”,不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至第13條之都更容積獎勵,且申請人不願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明定之“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申言之,京華城客觀上不符合都更獎勵要件,主觀上亦不願申請法有明文之其他容積獎勵,市府不應浮濫給予容積獎勵。另查多位都委會委員皆曾表明無從確認申請案容積獎勵之適法性,如黃台生、曾光宗等委員曾於調查小組會議中強調都委會並無創設容積獎勵權限。法務局亦曾表明類似看法。然握有細部都市計劃最終核定權之市府,並未善盡把關適法性之責任。守法等待都更的市民盼不到放寬容積獎勵;不合法定條件的財團新建案,卻可獲得市府量身打造高額容獎,市府遺忘為市民守護容積公共財之職責,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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