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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中評社 張穎齊攝) |
(五) 綜上所述,市長以指定都發局、都委會主席受理京華城陳情案之手法,破壞都發局及都委會之客觀公正性。而後簽准由都委會為私人陳情案研議容積獎勵方案,再由都委會球員兼裁判,於市長指定之京華城案負責人彭振聲主持之都委會,通過自行研議之自創容積獎勵案。最後由早已交辦陳情案之府級長官核定公告細部都市計劃生效。回顧京華城容積獎勵案歷程,堪稱特權特快車。至此,京華城本於行政法庭被駁回之訴求(允建樓地板面積),卻仍能取得與勝訴判決相類似之容積獎勵。簡言之,法院關上了京華城爭取容積的大門,市府卻為京華城開了一扇特權之窗。升斗小民的老屋,期盼都更望穿秋水;京華城非老屋,市府卻量身打造高額容積獎勵,財團特權,莫此為甚。
八大建議為:(一) 建議市府行政訴訟中之案件,首長應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考量,尊重司法訴訟之進行,不宜於訴訟中進行干預或逕行交辦處理。
(二) 容積獎勵或都審案件,都發局和都委會本各司其職,都發局為案件適法性、合理性擔任把關人,都委會則為審議人;建議市府日後須明確提送都委會案件之流程標準,避免再次如本案僅由民代陳情、長官交辦,即可跳躍應有評估程序,逕送都委會研議或審議,致使都委會委員承受過大的審查責任及把關風險。
(三) “內政部”國土署日前曾表示:中央尊重地方政府所訂定的基準容積跟容積獎勵,但容積屬於公共財,希望將容積獎勵優先運用在公益性,儘量避免為“單一個案、單一族群”獎勵。事實上,本市過去對於容積獎勵均有明確的法源規定,包括都更、危老及高氯離子改建,本案不屬上述三項類別甚明,然京華城案僅以市府行政裁量權及都委會研議審議權,即同意個案創設容積獎勵項目,給予財團百億龐大利益,此舉是否過度擴張行政裁量權及都委會權限?容積獎勵涉及龐大公共利益,建議宜明確且有法源依據,不應僅以行政裁量權或由都委會通過即創設項目,請市府一個月內呈送法制研議至議會。
(四) 本案目前已在司法偵辦中,涉案層級及龐大利益為北市三十年之最,且未來可能尚有複雜的容積追討問題,請市府提早組成專案小組,研擬各種法律訴訟結果,及市府因應作為。
(五) 另關於都委會研議與審議相關權責一事,於本案被混合濫用為個案財團服務,有違都委會公正性;經本專案調查小組要求、北市都委會函文請示及“內政部”回文意旨,建議日後都委會不應再協助私人投資開發個案進行研議,以維護都委會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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