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中評社 李子寧攝) |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21日下午聯合舉辦專題發布會,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等進行解讀並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台獨”頑固分子。對這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有記者提問到,《意見》提到可對“台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可否介紹具體規定和主要考慮?
張慶彬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本章規定彰顯了國家對於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堅定意志,為嚴厲懲處危害我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台獨”頑固分子。對這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