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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中評社 李子寧攝) |
《決定》部署的重要舉措和任務要求,許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編纂以及相關授權、批准等工作,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新要求,需要通過深化立法領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決定》在相關部分明確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務,包括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修改監督法、監察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我們要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係。對於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實踐經驗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試、探索積累的事項,可以依法作出授權決定;對於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現行法律規定,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廢止;對於相關改革決策已經明確、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的事項,可以採取“打包”修法方式一並處理;對於需要分步推進的制度創新舉措,可以採取“決定+立法”“決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再及時部署和推進相關立法修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