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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庭訊後離開桃園地院。(中評社 盧誠輝攝) |
中評社桃園1月14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7月遭收押禁見,8月底遭起訴後以新台幣2800萬元交保。鄭案一審14日第三次開庭,檢辯雙方激烈攻防3小時30分鐘。鄭律師團質疑檢方未提供全部卷證資料,恐會妨害被告訟訴防禦權。檢方則批鄭案資料已經外流,還嘲諷特定媒體在故意帶風向。
鄭文燦14日下午2時11分抵達法院,準備程序庭在下午2時30分準時召開,鄭同樣由王牌律師團陳永來、鍾維翰與何祖舜擔任辯護律師,桃園地檢署則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公訴組檢察官邱健盛與陳寧君擔任公訴檢察官應戰。鄭案的檢察官陳嘉義則全程都坐在旁聽席抄筆記。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表示,鄭文燦的辯護人一直爭執鄭案的他字案簽結案件中,肯定有些有利於被告的事證,但當時承辦檢察官的簽呈已詳細記載,因鄭案還有許多需要繼續追查相關證據的可能性,所以才會要求調查官繼續追查相關事證,再重新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所以根據當時簽呈的記載可以證明,鄭案前兩次簽結的原因只是遇到瓶頸,而不代表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法官若要認定鄭文燦是否犯罪,應該要以目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來加以判斷。
呂象吾指出,鄭文燦的辯護人也一直要求要看鄭案前兩次已偵結的偵查報告,但偵查報告涉及到許多鄭除外當世人的內心想法、政治態度和生活隱私,這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有許多可能因此侵害個人隱私的資訊,因此檢察官依法無法提供。
呂象吾強調,目前鄭案還只是在準備程序庭階段,檢辯雙方至今都未在法庭上提出或引用過卷內的通訊監察譯文與證人筆錄,但根據14日出刊的《鏡週刊》可以看出,這些在法庭上完全沒有出現過的卷內事證,卻被媒體披露,且媒體在鄭案未經過檢辯雙方辯論,也沒有經過法院依法調查程序的情況之下,就直接在報導中說出對鄭文燦有利的結論,由此可以看出鄭案相關資料的外流情況相當嚴重,有可能會造成被告以外之人的隱私權被強烈侵害,所以有關偵查報告和通訊監察譯文恕檢方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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