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很有點類似儒家“仁政”與法家嚴刑峻法之爭的司法學術爭論。也許,相對於“全面廢除”和“反對廢除”的觀點來看,“增設長期刑,減少死刑適用”更符合中國死刑改革的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博士說:“司法部門應盡量減少死刑判決,有理由不殺的人決不要判處死刑。”先前他在擔任司法部副部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時談到,中國的刑法要考慮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更可行的辦法是改革刑罰制度,增設20年、30年的長刑。他建議,今後涉及人身權利的犯罪,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至少應當關押25年以上。
中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最長刑期為15年。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從技術的角度看,立法者認為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應該存在一個較大的差距;而且考慮中國人60歲已屬於老年的傳統觀念,一個人犯罪被關押20年後,已經成為老年人或者即將成為老年人。所以,將有期徒刑的上限設定為20年,也符合中國人的社會文化習俗和大眾心理。當然也是出於節約司法成本的考慮,監禁時間過長必然造成費用的增加。現在看來,當初起草《刑法》過程中,似乎存在部門利益的思考在內。
有期徒刑最高20年的限制,且須數罪並罰才行使,再重就是無期徒刑,這之間出現刑期空白,的確不夠科學。而且在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等方面也存在各種漏洞。刑法雖然規定死刑緩期執行制度,但又規定死緩期滿後,除了極個別的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之外,絕大多數死緩犯將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要麼是死刑立即執行,要麼則有可能僅是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刑期之間落差如此之大,足顯刑罰體系過於失衡。同樣,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只要認罪伏法,接受法律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就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除了累犯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外,如果實際執行10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這樣一來,對於多數曾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最多蹲個一二十年”就能走出高牆。這樣的刑期有時難免會達不到震懾以及預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整個刑罰體系也顯失公平。
對此,法學界的爭論由來已久,學術界和司法機關在討論改革刑罰制度時,已經提出刑罰應設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作為正在全面建設小康、和諧社會的中國,有必要對現行的死刑法律規定重新加以檢視和改進。既要維護法律公正,加強對犯罪審判課刑的科學性、有效性,加強對罪犯懲罰的嚴肅性和教育感化,杜絕司法舞弊和貪腐行為,同時通過結合有理有據地盡量減少死刑,來維繫司法的尊嚴、社會進步與人道主義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