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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將在社會最期待的問題上,作出新的制度性安排,特別是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以利於連根鏟除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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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9月16日電(評論員 張沐)“反腐倡廉”一直是中共黨政要務的一件大事,也是廣大民眾十分期盼刷新政風的重要訴求。其中,切實有效地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成了檢驗反腐最重要的試金石。有權威消息透露,隨著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陸續出台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衍生出各種對官員行為的限制政策。而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將在社會最期待的問題上,作出新的制度性安排,特別是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以利於連根鏟除腐敗。
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錫鋅指出,必須意識到執政黨最近幾年來一再強調反腐敗的問題以及黨的自身建設問題。反腐敗問題不僅僅強調在事後對腐敗個案的懲處,更是提出“制度反腐”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而官員的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被認為是制度反腐中的一個終極性的制度。另一方面在社會期待和社會需求方面,最近幾年來,民眾呼聲很高,通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來進行制度反腐已經產生強烈的期待。即將召開的四中全會強調黨的自身建設,黨建與反腐敗又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利用這樣一個非常好的時間窗口把社會共識、社會期待當作推出或者在制度上啟動官員財產申報的最佳的時機點,將會比較好的去回應社會公眾對反腐敗進一步制度推進的強烈社會需求。
嚴格地說,中國迄今沒有真正意義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而只有幹部收入申報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頒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辦發〔1995〕8號)只有7條,其對象為鎮、縣直各單位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其中第3條規定了申報人必須申報各項收入的範圍包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等和其他合法收入;它對於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行為的處罰也很輕,只規定:“由所在黨組織責令其申報、改正,縣紀委(監察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就目前各地對於官員財產的規定和一些申報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現有的申報制度還存在著不少漏洞和缺陷。比如,部分申報結果不公開、違規責任追究過於溫和、申報流於“過場”。在《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第7條有“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硬性規定,然而,十多年來各級紀委或監察部門是否認真地審查過幹部歷年的申報表,並對申報不實者加以處罰呢?自然也無法追究那些只報工資收入而隱瞞其他“灰色”、“黑色”收入的幹部。包括年終考核制度,目前在許多地方,在考核中只有被考核人滔滔不絕的“擺功”,沒有提問,沒有質詢;甚至還有某些上級領導親自“坐鎮”,發表引導性講話幫助下級幹部過關,結果是單位內參與考核的屬下職工一片鴉雀無聲或者是鼓掌就通過了。還有的用餐叙或游樂活動進行“考核”,即便是積壓一年或多年的問題,在吃吃喝喝玩樂中化解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