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6月4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秘書長表示,各國向聯合國提交自行制定的氣候承諾,並不能達到控制全球變暖不超過2攝氏度的目標,各國政府應當作出更大的努力,制定更高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這一表態標誌著聯合國氣候巴黎峰會前景暗淡。
眾所周知,聯合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所達成的一系列協議並沒有得到有效地遵守,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發達國家沒有履行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反而敦促發展中國家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很顯然,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著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差距,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逐步地縮小,相反地,隨著時間的變化,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矛盾將會更加尖銳。
我們認為,在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全球氣候變暖的問題上,必須澄清這樣幾個概念:第一,相對於地球自然的氣候變化,人類的活動(包括生產和生活)究竟能造成多大的影響?地球氣候的變化究竟哪些是由自然造成的,哪些是人類活動造成的?第二,氣候變化問題究竟是一個地區性問題還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對於世界各個城市的居民來說,究竟應該關心城市發展的氣候和環境污染問題,還是應該關心全球氣候和環境污染問題?第三,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過程中,發達國家如何幫助發展中國家,究竟是以犧牲發展速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還是應該在確保經濟增長速度的前提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很顯然,這些問題不僅涉及經濟利益問題,同時還涉及到政治利益問題。發達國家之所以強調溫室氣體排放的問題,是因為他們已經進入後工業化時代。在現代金融服務業作為主要產業的發達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正在迅速下降,而發展中國家正處在工業化時代,溫室氣體的排放非但不會減少反而會進一步上升。在這種情況下,限制發展中國家排放溫室氣體,實際上就等於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堵塞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道路。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不會主動放棄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旨在建立一個主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機制,促使各國在相互合作的基礎上不斷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但是很顯然,對於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作出承諾,但是,絕對不會允許承諾影響本國經濟發展尤其是工業的發展。對於發達國家來說,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就意味著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意味著為工業化時代的溫室氣體排放付出更大的代價,這對於發達國家而言同樣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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