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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立院”應將ECFA交付二讀的理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05 10:41:48  


  中評社台北7月5日電/兩岸架構協議(ECFA)簽署之後,應如何送由“立法院”審查,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政治問題。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法律上有三個選項,政治上則牽涉幾方面的關係,都應予剖析釐清。 

  先談法律面的考慮。ECFA協議簽署,動見觀瞻,可謂史無前例,行政部門委託授權的民間專責機構簽署的兩岸協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有其辦理依據,是否應經“立法院”審議,則未見明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亦無相應規定,是一個尚在發展醞釀,猶待解決的法律問題。最簡單的一個選項,是由“行政院”將已簽署的協議送“立法院”備查,但是以ECFA協議事項的重要性而言,將之視為相當於行政命令位階的雙邊行政協議,顯不合適,法理上亦覺不安,不是對的選項。另外兩個選項,則均是送交“立法院”審議,若是以之為“國家”法律規範,則應由“立法院”逐條審議;若是以為類似條約性質的規範,“立法院”就應該使用全案二讀的程序,不做逐條修正的動作。這兩個選項,應以全案交付二讀的方式為是,其實道理十分清楚,詳細言之,有三個理由。 

  從形式上看,ECFA是一項由兩岸授權代表簽署的協議,由簽訂協議的雙方相互約定,並不是一項由立法機關書寫用來規範人民的法律,運用立法程序三讀再由“總統”公布,形式上格格不入。此為理由之一。 

  從內容上看,它是兩岸以對等的地位,相互簽署的外部關係協議,不是任何一方單獨的內部規範,不適合與一般法律混同而且無所區別。此為理由之二。 

  從性質上看,根據大法官解釋,它不構成國際條約,但是在“國會”中有與條約適用類似審查程序的理由。因為它是外部協議,必須交由一個機關,也就是行政機關經由談判形成完整的內容,“國會”不是談判機關,也不可能擔任對外談判的工作,如果逐條審議,勢必癱瘓其間程序,而讓任何協議的達成均不可能,這正是為何所有的關係條約在“外交部”門談判完成之後,各國國會只會進行全案審議以完成批准手續,絕不會進行逐條審議的道理,選擇逐條審議的方法,只能顯示無理與無知。此為理由之三。 

  從政治上看,ECFA簽署之後,進入“立法院”進行審查,若說全案審查還是逐條審查竟會形成重大歧見,似乎不可思議。以兩岸的關係而言,ECFA的簽署是走向和諧與和平的第一步,簽署協議完全以對等的方式進行,協議的內容沒有任何重大而可在政治上有所挑剔之處,要求進行逐條審議,弦外之音就是兩岸不該簽署任何協議,也就是在行動上反對兩岸走向和諧相處之路的表示,誰會希望阻止兩岸不和諧走向和諧?此為不可思議者一。 

  從立法與行政關係來看,“立法院”監督“行政院”授權簽署的兩岸重要協議,當然是天經地義之事。然而,若將此協議交付全案審議,那是真的審議,同意就通過,不同意也拒絕通過,“國會”的職權完全可以展現;如果要進行逐條審議,那等於是在審議前,已經選擇了一項不可能通過的程序,既是杯葛之舉,也是表示審查不可能通過的意思。此種議程的選擇,如果可以不符法理到達如此地步,還是出之於隸屬執政黨黨籍的“立法院院長”的手筆,無論從立法與行政部門相互制衡而不相互否定的基本原則說,還是從政黨政治中“國會”多數數不會恣意與行政部門反目之正常關係上說,都令人難以理解。此為不可思議者二。 

  在野黨一向主張兩岸應朝國與國的關係發展,現在反對全案審查,主張應逐條審議,則是不可思議者三。ECFA會帶來兩岸之間經濟貿易關係更為活絡接近的估計,與政治上的統獨完全無關。如果以為經貿關係走向密切就是促統,恐較指責鼓吹獨立以惹起兩岸戰爭才是促統的說法,更無說服力可言。想用堅持逐條審議的選項來在“立法院”內從事焦土抗爭,以期於選舉季節接近時引起選民注意,怕是低估了選民的智慧。製造兩岸緊張會贏得選舉嗎? 

  “立法院”審議ECFA協議,程序選項其實不多,就是應該仿照條文案以二次讀會進行全案審查。


    相關專題: 第五次陳江會 兩岸簽署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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