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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1 15:25:09  


 
  十、合作範圍

  本協議所稱醫藥品,指藥品、醫療器材、健康食品(保健食品)及化粧品,不包括中藥材。

  雙方同意就兩岸醫藥品的非臨床檢測、臨床試驗、上市前審查、生產管理、上市後管理等制度規範,及技術標準、檢驗技術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一、品質與安全管理

  雙方同意就下列兩岸醫藥品事項,建立合作機制:

  (一)非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LP)、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及生產管理規範(GMP)的檢查;

  (二)不良反應及不良事件通報、處置與追蹤;

  (三)偽、劣、禁及違規醫藥品的稽查,並交換信息及追溯其來源。

  十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醫藥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信息; 
  (二)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蔓延;
  (三)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四)核實發布信息,並相互通報;
  (五)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時通報調查及處理結果;
  (六)督促應負責的廠商及其負責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受損害廠商及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給予積極協助。

  十三、標準規範協調

  雙方同意在醫藥品安全管理公認標準(ICH、GHTF等)的原則下,加強合作,積極推動雙方技術標準及規範的協調性,以提升醫藥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礎上,進行醫藥品檢驗、查驗登記(審批)及生產管理規範檢查合作,探討逐步採用對方執行的結果。

  十四、臨床試驗合作

  雙方同意就彼此臨床試驗的相關制度規範、執行機構及執行團隊的管理、受試者權益保障和臨床試驗計劃及試驗結果審核機制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在符合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標準下,以減少重複試驗為目標,優先以試點及專案方式,積極推動兩岸臨床試驗及醫藥品研發合作,並在此基礎上,探討逐步接受雙方執行的結果。

  第四章 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就中藥材品質安全保障措施、中醫藥診療方法研究、中醫藥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六、品質安全

  雙方同意進行下列合作:

  (一)中藥材品質安全標準及檢驗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協助中藥材檢驗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

  十七、輸出檢驗措施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保障輸往對方的中藥材符合品質安全要求:

  (一)輸入方應及時通知輸出方最新制度規範、檢驗標準、檢測方法及限量要求,並由輸出方轉知相關機構及企業,要求企業對輸往對方的中藥材,依輸入方要求取得檢驗證明文件,保證品質和安全;

  (二)輸出方應對申報輸出的中藥材實施檢驗,並對輸入方多次通報的品質安全不合格項目,根據需要實施密集輸出檢驗。

  十八、通報及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中藥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應及品質安全問題通報及協處機制,並依第十二條所定措施妥善處理。

  十九、中醫藥研究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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