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意共同商定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優先合作項目,建立交流平台,積極舉辦交流活動,促進中醫藥發展。
第五章 緊急救治
二十、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就兩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者的緊急救治措施、信息交換及傷病者轉送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緊急救治措施
雙方同意對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的對方人民,提供緊急救治,協助安排收治醫院,並採取其他適當醫療措施。
二十二、緊急救治信息交換
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應儘速提供對方傷病者名冊、傷病情形、收治醫院和聯繫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十三、緊急傷病者轉送協助
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於對方請求時,應積極協助辦理傷病者轉送事宜。
第六章 附則
二十四、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個人資料、營業秘密及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但雙方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二十七、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八、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二十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