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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國際法 杜絕“湄公河慘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17 00:39:44  


杜絕“湄公河”慘案,不但需要聯合執法,也需使用國際法來維護國家利益。
  中評社香港12月17日電/紐約城市大學研究院政治系博士候選人馬博在《中國評論》月刊十二月號發表專文《善用國際法 杜絕“湄公河慘劇”再次發生》。作者認為:“無論是官方行為,還是如泰國官方所指純屬士兵個人行為,泰國政府都將為其涉案士兵附上連帶的國家責任。”“‘反人類罪’在國際法中屬於具有‘普遍審判權’,中方有理由要求引渡疑犯到中國受審。”“治本的方式是援助緬甸政府,先幫助其控制該地區局勢,再通過類似對非洲國家經濟援助的措施幫助其發展經濟,達到該地區的長治久安。”“通過多邊外交談判、簽署協議解決爭議、維護國家利益固然重要,運用國際法來維護自身利益的意義同樣不可小覷。”文章內容如下:
  
  今年10月5日,泰國湄公河清盛港附近金三角地區,兩艘中國貨輪被歹徒劫持,13名中國籍船員慘遭綁匪槍決。截至目前,已有9名泰國士兵涉案被捕。與此同時,10月31日,中老緬泰四國做出關於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合作的聯合聲明。聲明除了同意各方繼續加大對此案件的偵辦、審理力度,緝拿剩餘兇手,還同意建立以多方合作為基礎的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機制,通過最終簽署《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合作協定》來維護該區域的長治久安。儘管目前四國已就此次事件後展開多邊合作達成了共識,但《協定》的最終執行還需要經過多方協商、簽署、立法、批准等一系列過程,加之由於各國立法、司法體制的不同,《協議》的實施並不是能一蹴而就的,這也是之前湄公河流域治安隱患已存在多年,卻始終得不到根除的一個重要原因。此次13名中國公民遇害慘案的發生,媒體的重視,已然將中國政府如何保障海外國民的生命安全問題擺上了重要位置。同樣值得考慮的是,如何在保護本國公民的原則下,把握外交尺度,避免周邊國家產生中國政府“恃強凌弱”的感覺。筆者認為,解決此次“湄公河慘案”問題的途徑,除了運用現在的多邊談判外交,通過多國達成協定的方式,還應注重運用國際公法中的有關原則,根據已有的法規、案例來積極的,及時的處理此次事件責任人,防止類似事件的重演,同時也能夠體現“有理、有據、有節”的中國外交政策。

  本文嘗試運用國際法相關法規、案例,在國際法框架內回答和解釋如下問題:一是誰應對此次慘劇負責;二是如何緝拿、處理兇犯;三是是應建立何種防範機制,防止類此事件重演;最後討論應用國際法解決此次爭端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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